人口研究
    主页 > 综合新闻 >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买卖人口要严惩,罪名、

3月2日,公安部发布消息,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表示,将重拳出击、多措并举,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高潮,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受到了社会各界关注。2022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今年全国两会,他将提交关于修改刑法,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罪名、罪状表述以及提高其相应法定刑的议案。建议参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应提高收买罪的刑期,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同时,建议修改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罪名、罪状中“拐卖”“买受”“出卖”“收买”等将人口商品化的词语表述。

▲肖胜方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较少

肖胜方通过数据检索,分析近10年来全国司法实践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现状,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一直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且二者数据差距悬殊。在近10年来的裁判案例数据中,相较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科以刑罚的数量并不多,“收买”行为的刑罚打击面较小。因“收买方”未能受到严厉打击,“需求市场”持续存在,方才使得“拐卖方”常常走在犯罪的道路上。

▲图表数据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在立法研究上,肖胜方认为,现行法律更为注重打击“拐卖方”,而忽视了对“收买方”的惩治。他表示,从我国现行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状及法定刑来看,现行立法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施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法定刑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可见,现行立法对于“收买”行为是否要被严惩,仍保留着较为保守的态度。

但不可否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同样都侵害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两个罪名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一样的,并不存在孰轻孰重之分。在讨论“拐卖”和“收买”犯罪行为处罚时,立法的大前提应当建立在每个人都拥有不被奴役的权利基础之上。而今立法上重“拐卖”、轻“收买”的刑罚规定,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买卖市场需求不断”之风。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需严惩,应将相应法定刑提至五年以上

肖胜方提出,现行刑法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最高刑规定在三年有期徒刑,会使刑法产生刑罚不平衡的现象。

肖胜方表示,法律是指引公民的规范,社会公众对法律抱有期待,而法律也需要在合理的范畴内回应社会的期待,然而现行刑法中这种刑罚不平衡的现象难以得到合理解释,也并不合乎公众对刑罚的认知。如此久而久之,将会消解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最终使法律难以得到执行。

肖胜方提出,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在量刑极度不均衡的情况下,“收买方”自然不会对可预期的刑罚产生畏惧,而将收买妇女、儿童带来的“红利”,即“传宗接代”“开枝散叶”等,优先置于接受刑法的制裁之前。这种原生动力导致“收买方”的需求增大,进而导致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现象屡禁不止。过于轻微的刑罚成为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强大驱动力。

肖胜方建议,将该罪的法定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方面能使“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这组对合犯之间的刑罚更加均衡;另一方面,其最直接的效果即能以沉重的刑罚打击收买方,震慑其犯罪,让潜藏的犯罪分子因为犯罪的成本升高而抛弃其试图逃脱刑罚的侥幸心理,进而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只有减少“买方”需求,拐卖犯罪的利益链条方才容易被斩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