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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优化生

4.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十二)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孕产妇项目管理、危重病例救治、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访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各级妇幼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和儿科建设,巩固县乡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公共服务短板。推动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失衡、龋齿等危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和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13)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完善出生缺陷预防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出生缺陷防控相关知识普及和咨询,加强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诊断,推进产前综合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 - 怀孕、产前和产后以及产后时期。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促进早期筛查、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做好出生缺陷儿童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十四)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加强规划引导,严格技术审批,构建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提高生育能力专项研究,规范不孕症诊疗服务。

5.建立全纳教育服务体系

(十五)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金融、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统筹解决,建立工作机制,促进托儿服务健康发展。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依法逐步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育儿等新业态,培育育儿服务、奶粉产业、动漫设??计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充分发挥投资在中央预算内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易得、价格实惠、质量有保障的托儿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雇主为其雇员提供托儿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儿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儿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幼儿园管理办法。支持代际关怀、家庭互助等关怀模式。支持国内企业扩大托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条件幼儿园招收2至3岁儿童。

(十七)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婴幼儿保育服务,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承担主要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评价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机制。

6.降低生育、抚育、教育成本

(十八)完善产假和生育保险制度。严格执行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家长育儿假试点,完善假期人工成本分摊机制。继续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

(十九)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婴幼儿和3岁以下儿童看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负担,研究制定实行差别化租赁和购房的优惠政策。

(20)促进教育公平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市社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继续扩大普惠幼儿园覆盖面,适当延长留园时间或提供托管服务。推动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切实解决“择校热”问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普惠性公益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促进课时与家长下班时间的衔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课外培训的频率和费用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二十一)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专项检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关爱生育作为雇主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雇主制定帮助员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弹性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依照法律。现行的休假和工作时间政策法规将相应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