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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2019〕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精神,准确把握2010年以来我省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变化趋势性特征,全面摸清我省人口增长、劳动力供给、流动人口变化、老年人口规模、人口受教育程度与卫生健康状况等情况,切实做好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规模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已进入全面启动阶段,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成立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督促,全面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等工作。2020年1月、2月、3月底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明确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普查所需部门行政记录,共同全力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四)选优配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优先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要选调一批素质好、责任心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有过普查或大型调查入户经验人员,组成我省普查工作骨干队伍。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

(五)精心组织培训。省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对州、市、县、区普查业务工作的培训,州、市和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业务人员的培训,组织好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经费保障

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由省级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

四、工作要求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由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有关工作。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普查工作要求,保证各阶段工作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将普查开展情况纳入检查督查重要内容,确保普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定期对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推进,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普查工作质量与数据质量合格达标,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采用电子采集设备进行普查小区绘图和建筑物标绘,以及长表普查数据的采集;采用智能手机进行短表普查数据的采集。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