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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欧洲打仗只配叫村战不怪人口少,只因被中

在此前更新的《总被蒙古和女真殴打?这锅真得明朝自己背,谁让你把基层让给乡贤》这篇文章里,我们对中国历代王朝的资源动员能力和战争潜力之间的关系进行过讨论,但是并没有深入地对封建制与中央集权制之间的差别进行分析。欧洲与中国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制度,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到底是封建制度的动员能力更强,还是集权制度下更具有战争潜力?
虽然以前教科书还按照国内的说法,将中国古代的大部分时期化入封建社会(feudalism)的范畴之内,但真正意义上“分邦建国”的封建制仅仅存在于周代,甚至于在春秋末年,各诸侯辖境内已经出现了地方政府(郡与县),也自然地产生了中央集权制度。在战国时期,郡开始成为统县级政区,而地方行政等级划分上呈现出了二级制的特征。直到秦一统以后,郡县制推广至全国,中央集权制度也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史》)
汉代早期的郡国制度是郡县制与分封制的结合,在汉廷直接统治区域内实行郡县制,而部分土地则分封给了诸侯。在几经削藩后,诸侯封地实际上也归于汉廷管理,王国已与郡县无异,不过是名称不同而已(《中国行政区划通史··秦汉卷》)。总体来说,在西汉中期以后,中原王朝大体上实行中央集权制度,尽管对于基层社会管理相对薄弱,但依然维持着观念上与形式上的一体,大部分时间地方依然处于中央的控制之下。
欧洲在罗马帝国崩溃以后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政权,反而出现了数百个独立的政治实体。虽有一个名义上的中央政府,但中央政府对于地方的控制力几乎为零。在欧洲的分封制下,中央政府不但无法动员地方上的资源,甚至无法对地方形成有效统治。周朝时期的分封制度与欧洲的封建制度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孱弱的中央政府并不为地方提供公共品,地方上几乎完全实行自治,而中央政府的控制力仅仅存在于“名义”之上。贵族的控制力实际上并不算得上太强。在进入中世纪以后,欧洲地区海盗、盗贼盛行,人们只能够聚集在壁垒之中,外出之时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道格拉斯·诺斯在描述中世纪时期的欧洲时,认为这一时期里,奴隶们通过向贵族、庄园主提供劳动来换取他们的保护,以免遭受海盗、盗贼的袭击;贵族们负责组织起一支武装力量、修建堡垒来保护奴隶的人身安全与自身的财产安全。由于国家没有作为公共品的供给者为奴隶、庄园主们提供保护,因此缺乏在基层社会的合法性基础以及统治根基,中央政府根本无力控制基层社会,反而是这些贵族通过提供公共品来吸引劳动力而逐渐扩张其影响力。(《西方世界的兴起》,《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与之相比,周朝之时诸侯主要是通过提供土地生产资料(井田制)来获取这种统治的合法性。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开垦新田的难度降低,因此人口开始逐渐自中心区外扩,并迫使诸侯建立地方政府来管理这些民众、榨取其剩余产品,同时向其提供其他的公共品——即人身、私产保护以及司法仲裁,以维持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中国古代王朝有着更大的资源动员能力,但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随着统一王朝的建立,对于安全维护的责任落在了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头上,他们建立的军队时常需要去抗击边疆民族的袭击并剿灭地方窜流的土匪,而这也成为其合法性基础的重要来源。
中国与欧洲在国家组织形式有着根本性的不同,资源动员能力也天差地别。中国自秦以后实行中央集权,国家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动员资源,但欧洲的贵族庄园治领很小,能够动员的军事、经济资源非常少,资源在罗马帝国崩溃以后逐渐分散于数百个政治实体之中。尽管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联盟,但由于不同政治实体之间依然存在着隔阂,很难把利益完全捆绑在一起,在一部分敏感问题上尤其如此,而这种外部性的存在也导致了资源整合的困难。政权的对外扩张是另一个方面。中国的劳苦大众虽然也会受到地方乡绅及统治者的剥削,但大部分时间里依然能够生存在一个统一并且相对安稳的环境之中。